關于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
[ 來源: | 作者:本站 | 發布時間:2020-11-04 | 瀏覽:1163次 ] |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京人社勞發〔2020〕2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用人單位,各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服務機構: 為服務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便民利企,提高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率,豐富“互聯網+人社”應用場景,優化勞動用工管理模式,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現就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基本原則 根據國家和本市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按照市場化運作、政府指導服務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積極性、強化政府服務管理職能,推動運用互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手段,形成“線上簽約、鏈上管理、大數據應用”的勞動合同電子化應用管理新模式;積極創造電子勞動合同多場景應用的制度環境,不斷拓展政務鏈的綜合運用;長遠謀劃、分步推進,逐步推動電子勞動合同廣泛應用和管理服務優化,實現勞動關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適用本意見。 三、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簽署意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技術條件。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三)電子勞動合同內容。電子勞動合同內容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和內容,約定條款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四)電子勞動合同防篡改要求。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等應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五)電子勞動合同的全流程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按照《勞動合同法》《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電子形式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四、電子勞動合同的實行 (六)通過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系統管理。實行電子勞動合同,應通過電子勞動合同簽署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簽署系統”)進行管理。用人單位可使用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提供的簽署系統(以下簡稱“第三方簽署系統”),或采用自建自用簽署系統模式。 (七)簽署系統相關資質要求。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核查身份并頒發數字證書,該數字證書標識雙方主體的真實身份。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和《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簽署系統的密碼模塊或密碼產品應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并采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簽署系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八)簽署系統相關技術要求。簽署系統應遵循《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功能建設規范(GB/T36320-2018)》和《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GB/T36298-2018)》的相關原則,具備較完善的身份認證、合同簽署、合同存儲和調用等功能。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應綜合運用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第三方簽署系統應具有容災備份保障機制,企業自建自用簽署系統應具備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 (九)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依據《網絡安全法》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第三方簽署系統或系統所依賴的服務環境,應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第三級的相關要求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毀損系統用戶信息,妥善保管簽署意愿、身份認證、操作記錄等全流程信息,保證電子證據鏈的完整性,確保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調用。 (十)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相關要求。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方便查詢使用合同文本、身份認證、操作記錄和簽約存證等相關信息,并對核心技術應用做好解釋說明。 (十一)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說明簽署系統的相關資質和技術條件以及確保數據信息安全、完整、不可篡改的措施等。用人單位應完善內部管理,告知勞動者訂立流程和操作方法,為勞動者提供自主查詢、下載、打印和驗證等權限和便利,不得設置任何障礙或收取費用。 (十二)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在向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申請身份認證登記或身份更新時,應確保個人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勞動者在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時,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當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或可能失密時,應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五、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用 (十三)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政務服務事項中全面應用。在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事項時,相關機構和部門不得以電子形式不屬于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事項已采取告知承諾制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按相關程序提交電子勞動合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建立本市電子勞動合同服務管理平臺,探索運用區塊鏈技術,通過數據共享實現政務應用。 (十四)推進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社會保險稽核、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應用。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社會保險稽核、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認可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真實性的,可以作為相關證據使用。 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真實性提出異議的,行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結合存證平臺、有資質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等出具的簽約存證或電子簽名驗證報告等證明材料,按相關證據認定規則進行審查。 (十五)逐步提升場景應用規模。加快電子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內共享與應用,運用區塊鏈技術逐步推廣至全市政務服務、司法與行政執法領域,并逐漸拓展至京津冀勞動關系協同領域。 (十六)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優化服務。鼓勵和支持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簽約存證或電子簽名驗證報告等服務時,優化管理、簡化流程,不斷降低用人單位成本、方便勞動者辦事。 六、加強管理與服務 (十七)優化政務服務。本市電子勞動合同服務管理平臺建成后,將適時推進數據集成匯總,開展宏觀用工形勢分析研判,為本市中小微企業提供便民、惠民服務。推動電子勞動合同服務管理平臺與政務平臺貫通,實現政務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形成多層次、多領域的場景應用。 (十八)做好管理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實行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納入勞動合同統計報表調查范圍,通過調研、培訓等多種方式及時掌握相關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電子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強化行業自律。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對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開展統計調研,并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饋相關情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通過加強行業自律、組建誠信聯盟等方式,督促和引導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切實履行誠信義務,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七、做好組織實施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做好推進電子勞動合同應用的宣傳引導工作,重點就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要求、實行條件、場景應用以及服務管理等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好解釋和說明。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對本區電子勞動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充分聽取企業、工會和職工意見,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并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饋有關情況。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實行電子勞動合同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重點圍繞政府優化服務、企業降本增效、加大政務運用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并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饋有關情況。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